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182民初587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兴海苑38-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6JK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城南大道18号6区5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494348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2024)皖1182民初5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58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58万元的冻结,以及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