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182民初587号 申请人: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兴海苑38-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6JK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城南大道18号6区5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494348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或其他财产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58万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58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8元,由申请人合肥正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