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志教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087号
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有志云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3,870元。2019年3月5日,本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所提全部诉讼请求,故前述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有志云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453,870元之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