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开发区商贸区372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本金1358307.17元以及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房产一处(证号:济房历字第0××8号),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最终保留价3453680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中止处置该房产。
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
一、(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