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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开发区商贸区372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本金1358307.17元以及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房产一处(证号:济房历字第0××8号),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最终保留价3453680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中止处置该房产。
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
一、(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