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异9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4H-11。
法定代表人:***(曾用名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曾用名刘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韩学升,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潍坊奎文区。
被执行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开发区商贸区**
法定代表人:蒋晓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升与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刘强)认定坊子区人民法院程序错误,要求撤销(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判决书执行刘强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4H-11房产拍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坊子法院执行的(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判决书,系恶意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的结果,执行法院应该查明事实上报给院长,停止拍卖刘强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16号4H-11的房产,异议人至今没有收到法院对拍卖房产的评估报告,拍卖程序违法应该依法撤销,虽然坊子区人民法院在(2020)鲁0704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描述邮寄文件的过程,但是当时是疫情期间,异议人在外地根本无法收取邮件,异议人没有收到邮件是客观事实,异议人在2020年2月25日收到坊子区法院执行局手机号码166××××1272的短信,告知异议人如对评估价有异议请联系我院,或7天内提供书面异议,异议人在2020年3月31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了异议申请书和重新评估申请书各一份(附顺丰快递的付款凭证),依据法律规定坊子区法院应该在15日内对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书和重新评估申请书立案审查并告知异议人审查结果,异议人至今也没有收到2020年3月31日提交的异议申请书和重新评估申请书的结果,且期间异议人也去过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要过评估结果和依据,坊子区执行局承办法官拒不提供,因坊子区法院程序错误,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异议。
本院查明,原告(申请执行人)韩学升与被告(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韩学升工程款135830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强在7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潍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2年9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用名刘强)位于济南市××下区××公寓××楼××房产一处(证号:济房历字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韩学升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坊法执字第604号。2018年1月16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鲁0704执恢36号。2019年11月20日再次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鲁0704执恢27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3)坊法执字第604-3号、(2018)鲁0704执恢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产续行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10时至2020年6月14日10时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黄立群以2446499元的最高价竞得。
另查明,本案执行实施人员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关于***(曾用名刘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我院邮寄了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的内容是我院在2018年至2019年已经公开拍卖过其名下的房产,最终流拍,不应再继续拍卖其名下的房产,要求我院停止拍卖并终结本案的执行,对我院公开拍卖其名下的房产提出的异议。我院在收到***邮寄的异议申请书后,告知其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等。***于2020年5月31日重新提交了执行异议。并未对税务出具的价格提出过异议。并提供了两异议人在2020年3月31日、2020年5月31日异议书各一份。对两异议人于2020年5月31日重新提交的执行异议。我院已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鲁0704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刘强)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异议申请书以及房产价格重新评估申请书各一份,本院未作答复。经查,本院执行实施人员证实未收到异议人对评估价格提出的异议及重新评估申请书。收到异议人落款为2020年3月31日的异议申请书,内容为我院在2018年至2019年已经公开拍卖过其名下的房产,最终流拍,不应再继续拍卖其名下的房产,要求我院停止拍卖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两异议人补充材料后于2020年5月31日重新提交了执行异议。我院已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鲁0704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刘强)的异议申请。两异议人又提出本院执行的(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判决书系恶意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的结果,该异议系对本案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范畴。两异议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两异议人的执行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刘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滕书波
审 判 员 周振华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惠珺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