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异7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4H-11。
法定代表人:***(曾用名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曾用名刘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韩学升,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潍坊奎文区。
被执行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开发区商贸区**
法定代表人:蒋晓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升与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刘强)要求撤销刘强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号**-**房产拍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坊子法院执行的(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判决书,拍卖***(曾用名刘强)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号**-**房产,异议人至今没有收到法院对拍卖房产的评估报告,拍卖程序违法应该依法撤销,现依法提出异议诉求。请求依法撤销(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判决书执行刘强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4H-11房产拍卖。
本院查明,原告(申请执行人)韩学升与被告(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韩学升工程款135830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强在7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潍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2年9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用名刘强)位于济南市××下区××公寓××楼××房产一处(证号:济房历字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韩学升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坊法执字第604号。2018年1月16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鲁0704执恢36号。2019年11月20日再次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鲁0704执恢27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3)坊法执字第604-3号、(2018)鲁0704执恢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产续行查封。本院于2020年06月13日10时至2020年06月14日10时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黄立群以最高价2446499元的最高价竞得。
另查明,本院对***(曾用名刘强)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号**-**房产进行司法网络询价。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回函,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数码港单价为12302元每平方米。2020年3月25日,本院向***(曾用名刘强)186××××0101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其定向询价结果,并于2020年3月26日向***(曾用名刘强)寄送单号为1022762605493的EMS邮件送达税务局询价函,***(曾用名刘强)先是要求自取,后经快递员催促一直未取,逾期未取件致邮件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本院。2020年4月2日,本院在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号数码港涉案房产单元门口、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向***(曾用名刘强)公告送达定向询价结果,并写明了因***(曾用名刘强)拒不自取邮件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号数码港的定向询价结果作出后,本院向***(曾用名刘强)邮寄送达定向询价结果,但***(曾用名刘强)一直不取邮件,故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张贴公告,向***(曾用名刘强)送达定向询价结果。综上,本院向***(曾用名刘强)送达定向询价结果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两异议人提出的至今没有收到法院对拍卖房产的评估报告,拍卖程序违法应该依法撤销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刘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滕书波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