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4H-11。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曾用名刘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韩学升,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潍坊奎文区。
被执行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开发区商贸区372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升与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鲁0704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异议人刘强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4H-11房产,分别于2018年10月1日、2018年11月4日在淘宝网上进行了两次拍卖,最终流拍。2019年2月5日对该房产进行变卖后,法院也未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产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后,法院选择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变卖,但未达成以物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在变卖未果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对涉案房产停止拍卖,依法解除查封,终结本案的执行。贵院再次启动拍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望依法纠正。综上所述:1、请求立即停止拍卖异议人刘强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4H-11房产;2、依法解除异议人刘强名下的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4H-11房产的查封,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原告(申请执行人)韩学升与被告(被执行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韩学升工程款135830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强在7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0)坊清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潍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2年9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强位于济南市××下区××公寓××楼××房产一处(证号:济房历字第088968号)。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韩学升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坊法执字第604号。2018年1月16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鲁0704执恢36号。2019年11月20日再次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鲁0704执恢27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3)坊法执字第604-3号、(2018)鲁0704执恢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产续行查封。2018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8)鲁0704执恢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下区××公寓××楼××房产一处(证号:济房历字第088968号)。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10时至2018年10月1日10时、2018年11月3日10时至2018年11月4日10时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查封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2019年2月15日进行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2019年8月6日,案外人毕忠本(身份证号码)向本院提交意向书,申请购买济南市××下区××公寓××楼××房产。2020年5月9日,我院作出(2019)鲁0704执恢2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曾用名刘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下区××公寓××楼××房产。
本院认为,依据2020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第5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如果法院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该土地,应当重新启动拍卖、变卖程序,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根据上述规定,我院在本案涉案房产拍卖、变卖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申请,我院重启拍卖、变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涉案房产现正处于拍卖中,异议人申请解除查封、终结本案执行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济南华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滕书波
审 判 员 周振华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佩燕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