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41号
原告******塑料加工厂。住所地:***文化路中段断和平废旧市场41号。
负责人***。
被告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浮县开发区商贸区37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塑料加工厂与被告南京有志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