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644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安徽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蚌埠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654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贤海,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徽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贤海银行账户上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贤海银行账户上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泽澄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