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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省雄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8民初140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省雄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琥珀山庄北村68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1369A。
本案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雄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钱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撤回安徽省雄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叶彪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