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执行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68号东湖创新中心2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1369A。
法定代表人:徐峰。
本院在执行***与***信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其中支付工资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