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民初19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丽,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68号东湖创新中心26栋3楼。
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4769.64元(详见所附损失清单);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位于旌德县庙××镇××路××区的建设工程,2021年3月9日原告在该工程为被告提供劳务,从事钢筋工,日工资310元。5月15日上午8时30分许原告在弯钢筋时不慎被机器绞到手受伤。经诊断原告右手食指、中指远节离断伤,右环、小指远节指骨骨折。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认为其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3月5日***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正恒签订《***信科技有限公司钢筋清包工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分包范围是芜黄高速公路庙首服务区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钢筋工程内容,分包内容为钢筋工程,分包形式为劳务清包工。2022年3月24日的庭审中,张正恒作证陈述***是其叫到案涉工地做工。2022年2月17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191民初467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案涉钢筋工程的工程款由***信科技有限公司已超额支付给张正恒。鉴于上述事实,***从事钢筋工劳务的钢筋工程的具体施工主体是张正恒,故***与张正恒存在劳务关系,与***信科技有限公司无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不具有向***信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34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国元
审 判 员  李加祥
人民陪审员  李成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