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筑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宿州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5426号之一 原告:安徽筑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254号金石商务广场18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宿州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元一新天地B6-7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筑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宿州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筑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筑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筑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筑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