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日久组装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21执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黄兴大道南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金日久组装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晶,总经理。
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日久组装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金日久组装式建筑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日久组装式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时没有发现其银行存款和有关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达了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暂时找不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8年8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121执91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饶兴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伍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