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29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黄兴大道南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徐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卫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南、小塘路东三景国际住宅小区1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伟,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关于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卫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薛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卫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薛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卫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薛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卫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薛伟、***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5月19日及24日,本院到长沙市及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2022年5月18日,本院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2022年5月2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当地无房屋登记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撤销并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29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