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民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欣桃,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榔梨街道黄兴大道南段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4319313。

法定代表人:徐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三一工业城1101010号楼10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61701691G

法定代表人:匡苍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鑫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北路椰子园二里六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武,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汕特别合作区盛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标准工业厂房8号楼2楼A-58。

法定代表人,韩良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红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湖南三一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鑫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汕特别合作区盛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152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152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少棠

审 判 员 陈尊民

审 判 员 叶剑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彬斌

书 记 员 范舒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民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欣桃,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榔梨街道黄兴大道南段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4319313。

法定代表人:徐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三一工业城1101010号楼10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61701691G

法定代表人:匡苍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鑫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北路椰子园二里六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武,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汕特别合作区盛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标准工业厂房8号楼2楼A-58。

法定代表人,韩良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红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湖南三一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鑫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汕特别合作区盛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152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152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少棠

审 判 员 陈尊民

审 判 员 叶剑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彬斌

书 记 员 范舒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