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21民初5782号
原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黄兴大道南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徐鑫。
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总经理。
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快而居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汽车)、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集团)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3837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劳动者在职期间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且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故用人单位依法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诉讼费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2年2月,***入职三一集团从事仓管员工作。2014年2月至2018年9月,经三一集团指派,***进入三一汽车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未改变。2017年2月3日,***与三一汽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0月经三一汽车指派,***进入三一快而居工作从事仓管员工作。***在职期间,三一集团与三一汽车公司、三一快而居公司均有为***缴纳社保。三一集团和三一汽车、三一快而居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形。
2、2019年9月28日,***因上班迟到,委托同事使用其本人照片代替人脸进行考勤打卡。2019年10月,三一快而居公司给予***500元罚款处分,该500元罚款三一快而居公司后已退还至***。2019年12月3日,三一快而居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签收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3、劳动关系解除后,快而居公司已支付***2019年11月工资8365.11元。另,原、被告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8295元/月。
4、2020年3月,***(申请人)以快而居公司、三一汽车公司、三一集团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的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20年4月9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10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三一快而居公司、三一汽车公司、三一集团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2018年未休年假加班工资3837元,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三一快而居公司、三一汽车公司、三一集团均不服,分别诉至本院。***为原告的诉讼受理案号为(2020)湘0121民初5611号。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和三一快而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故三一快而居公司应保存2017年12月3日以后的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备查,三一快而居公司对2017年12月3日之前的工资发放情况不再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2017年12月3日之前未休年休假,故对***主张的2017年12月3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2018年、2019年年休假天数均为5天。双方均认可***2019年的年休假已休完。对于2018年度年休假,三一快而居公司提交了2019年2月2日至9日的休假系统记录拟证明***2018年度延迟休假已休完毕,但***对此予以否认,且该期间属于春节放假期间,三一快而居公司主张延迟休2018年度年休假亦无证据佐证,现三一快而居公司未举证证明***在2018年期间的年休假已休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三一快而居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813元(8295元÷21.75天×5天×200%)。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三一快而居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813元(8295元÷21.75天×5天×200%)。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要求三一快而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补缴社保已在(2020)湘0121民初5611号一案中处理。综上,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庆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微微
书记员朱微微(兼)
附本判决书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