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特区建工科工集团盛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鑫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特区建工科工集团盛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湖南三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鑫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31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特区建工科工集团盛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特区建工科工集团盛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2元,减半收取8011元,由深圳市特区建工科工集团盛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2元,减半收取8011元,由深圳市特区建工科工集团盛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特区建工科工集团盛腾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2元,应各退回801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彬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