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9民终1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云辰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73991730K。
法定代表人:夏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志勇,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4469974XL。
法定代表人:陈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宜宾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清华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672911654。
法定代表人:夏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翠恩,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鼎公司)、原审被告宜宾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19)川092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翁强,被上诉人山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吴亮,原审被告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改判驳回山鼎公司要求云辰公司支付设计费70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3.请求改判由山鼎公司赔偿云辰公司损失1,675,309.59元、额外增加的设计费用200,000.00元,合计1,875,309.59元;4.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及二审诉讼费用由山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因山鼎公司无故更改方案设计中的市政竖向标高,其过错导致上诉人经济损失1,675,309.59元,一审仅判决其承担50%的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山鼎公司2014年7月提交的第一版方案设计,其市政竖向标高照抄原深圳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方案设计中正确数据并没有出错。该版方案设计报经规划部门评审时,规划部门原则同意初步过规,其中根本不涉及市政竖向标高。但是,山鼎公司在2015年7月28日的第二版方案设计中,却无故修改原正确的市政竖向标高。2、鉴于山鼎公司第一版方案设汁中的市政竖向标高是正确的,山鼎公司在其第二版方案设计中均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3、基于前述事实,山鼎公司应当就其极度不专业的过错行为,全额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二、山鼎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且已履行部分存在重大瑕疵,无权收取剩余设计费用,其本诉请求应当被驳回。1、山鼎公司工作完成量仅25%,并未全部完成合同义务。2、山鼎公司在一审中所谓“过规就是完成任务不成立。其一,云辰公司被迫另行委托公司补充完善《城市综合体项目外立面设计》,支付设计费5万元,补充完善《景观设计方案》,支付设计费15万元。其二,山鼎公司无故更改市政竖向标高,导致云辰公司遭受重大损失。3、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280条关于“减收、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规定,以及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2条的约定,应当由山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法》第280条所规定的“减收、免收设计费”与“赔偿损失”是并存的责任,一审判决山鼎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没有同时判决其减收、免收设计费,反而判决计取“利息”,该裁判结果明细对云辰公司显失公平。
山鼎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请求。上诉人的观点理由一审已经陈述,不是新观点,上诉人上诉不是事实问题,只是法律认识问题。一审法院部分的处理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我方没有上诉,请求二审对一审我们反诉的判决进行纠正。二、错误道路的报告数据对比,只能将被上诉人数据与市政规划部分发布的数据作对比,一审法院仅仅以前后文稿不同就认定不同。上诉人的所谓损失与被上诉人设计成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三、一审法院进行的鉴定对增加工程价款所使用的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该合同既没有招投标也没有备案及证明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一审鉴定是用的无效合同作的鉴定,不能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及具体金额。
天成公司辩称,同意云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山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云辰公司、天成公司立即连带支付设计费70万元;2.判令云辰公司、天成公司连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截至起诉之日为57,84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云辰公司、天成公司承担。
云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原《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云辰公司不再支付山鼎公司任何费用;3.请求判令山鼎公司向云辰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共计318.34万元;4.本案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山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9日,云辰公司与深圳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奥意公司对云辰公司开发的云辰国际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方案进行设计。2014年3月,奥意公司完成该方案设计。为了达到正式报规深度要求,云辰公司(发包人)于2014年6月30日与山鼎公司(原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射洪县云辰国际城市综合体项目工程设计,共计建设面积1194711㎡,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概念方案设计;提交设计成果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之前;合同包干设计费为200万元,第一次付费100万,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预付款,第二次付费50万元,提交概念方案设计初步成果获发包人认可后5个工作日,第三次付费50万元,提交概念方案设计最终成果获发包人认可,并通过政府概念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而未付设计费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双方商定;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签订后,被告云辰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原告山鼎公司支付设计费100万元,并于2014年7月23日将奥意公司规划方案设计及3D效果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原告山鼎公司。该规划设计的竖向分析中载明经三路与纬四路交汇处地面标高为330.2m、经三路与纬五路交汇处地面标高为329m。当月原告山鼎公司向被告云辰公司提交概念设计方案,上述路面标高与奥意公司一致。2014年8月29日,射洪县规划委员会对上述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云辰公司(甲方)为达到过规要求,于2015年5月26日与山鼎公司(乙方)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照原合同第四条、《射洪云辰国际项目方案报规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射洪县规划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规委会会议纪要及甲方要求完善射洪县云辰国际城市综合体项目设计方案并装订成册,确保达到甲方正式报规深度要求,直至通过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并取得正式批文。二.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用。原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本协议在此基础上增加费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万元),总包干费用合计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万元),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二)支付方式。甲方已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万元),待乙方完成原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其提交的项目设计方案正式通过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并取得正式批文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发票支付乙方剩余费用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三.设计方案修改、调整的要求乙方应在取得甲方全部修改要求的函件后5日内,提交用于报批的完整方案(电子版本)送甲方审查。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需按照原合同第四条、《射洪云辰国际项目方案报规深度说明》(详见本协议附件)、射洪县规划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纪要及甲方要求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全部修改要求后5日内将最后一次修改后的全套方案资料交付甲方审查。乙方交付的设计方案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满足政府规划建设局审批要求并获得甲方认可,则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均作废,甲乙双方则终止合作,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如因射洪县政府规划建设局及甲方原因造成设计方案未能通过审核,乙方则需继续完善,直到取得通过审批的正式批文为止。(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一次设计方案,如乙方不能按时完成设计方案修改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且还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甲方已发生在本项目的所有费用总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剩余费用中直接抵扣违约金。(三)乙方最后一次提交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确保其准确、真实。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造成今后住建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买受人)及其他第三方投诉,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四)待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正式通过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并取得正式批文后,甲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费用人民币貳佰万元整(¥200万元)。若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甲方已发生在本项目所有费用的总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因乙方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费用,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其他(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三)本协议(含附件《射洪云辰国际项目方案报规要求》)一式陆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射洪云辰国际项目方案报规要求》中载明竖向定位图要求:处理好建筑与室外场地、周边道路的竖向关系,结合地块现状和周边道路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作为日照分析的依据。2015年7月,山鼎公司再次向云辰公司提交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山鼎公司在该方案中采用没有修建的路面标高数据,其中竖向设计载明经三路与纬四路交汇处地面标高为329.85m、经三路与纬五路交汇处地面标高为328.25m。同月7日,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分局对该方案进行内部评审后出具修改通知,要求20日内完善后交县规划局审定,同月28日,山鼎公司完善设计方案并提交云辰公司,该方案设计经过射洪县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2015年9月22日,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分局作出射开管规建发﹝2015﹞2号文件,载明:“初设方案经县规划委员会评审,该方案基本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因目前云辰公司只具备2#地块经二路以东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意将原红线2#、3#地块合并为2#地块,建筑面积313907㎡…,总平面应按规委会通过的设计方案做好交通组织和绿化…,应按审定的总平面、建筑造型进行施工图设计……。”云辰公司按照山鼎公司的建筑规划方案设计邀请第三方设计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云辰公司按图纸施工中发现相差40cm才能达到正负零,为此云辰公司向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程通知单》,要求对1#、2#、3#楼及商业裙楼地下室主体结构整体提升40cm及对1#、2#、3#楼所有商业裙楼一层门面在原结构板上回填30cm土再浇筑10cm后的混凝土地面,其他各专业分包单位根据此高度作相应调整。该部分增加的工程量经云辰置业公司与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结算书结算,共计工程造价为255.03万元。至今案涉四川射洪·云辰国际城市综合体项目2#地块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并出售,其余工程正在施工过程中。山鼎公司在规划方案通过后,多次要求云辰公司支付设计费,云辰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9日、10月28日、12月30日三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山鼎公司转账支付设计费共计130万元,并于2016年12月25日向山鼎公司发出《关于完善云辰国际项目方案设计存在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要求对现有如消防扑救面设置、消防通道设计、竖向标高与现场不吻合等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山鼎公司对此未予处理,后云辰公司分别委托四川宏意景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景观规划设计和住宅临街底商立面方案施工图设计,共计支付设计费20万元。2017年8月9日,山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前述请求判决。云辰公司于2017年9月4日提起反诉,要求按反诉请求判决。另查明,本案审理中,云辰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方案设计竖向标高330.20米、329.00米误作329.85米、328.25米所涉及的增加工程量(包括土方开挖、回填、现浇钢筋混凝土地面、剪力墙和柱子等)及其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四川中鑫恒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工程造价总计为1675309.59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云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设计费7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利息;2.天成公司是否应当对云辰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山鼎公司是否存在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关于争议焦点一云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设计费70万元及相应资金利息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通过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并取得正式批文”即视为山鼎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山鼎公司的设计方案已经审批通过且案涉工程已实际施工,故山鼎公司的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云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的设计费用70万元。山鼎公司主张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息2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息4.75%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共计163,479.17元。关于争议焦点二天成公司是否应当对云辰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云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可以独立实施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山鼎公司要求天成公司就云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山鼎公司是否存在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的问题。首先,山鼎公司作为专业的设计单位,其所交付的设计成果中,竖向标高错误,山鼎公司虽辩称该错误系云辰公司造成即云辰公司提供了错误的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说法。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云辰公司提供了正确的竖向标高,故一审法院认为导致竖向标高错误的责任在于山鼎公司;其次,云辰公司自身、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审图公司、施工单位等在不同阶段均存在未严格审查的过失,故可以适当减轻山鼎公司的责任;第三,本案审理中,经云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损失进行了鉴定,确定损失金额为1,675,309.59元。综上,一审法院确定由山鼎公司承担该损失的50%即837,654.8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70万元及利息163479.17元,共计863479.17元;二、由原告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37654.8元;三、驳回原告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上列一、二项品迭后,被告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5824.3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诉案件受理费11378元,由被告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134元,由原告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67元,被告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67元;鉴定费90000元,由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00元,由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对更改设计方案中竖向标高数据错误导致上诉人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设计费用及利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给付额外增加的20万元设计费用。
一、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对更改设计方案中竖向标高数据错误导致上诉人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山鼎公司作为云辰公司聘请的专业设计公司,应当保证设计方案的准确性。山鼎公司在第一版设计方案中提供了正确的数据表格的前提下更改第二版设计方案中的市政竖向标高,应当就改动数据及改动理由如实告知云辰公司。本案中,山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将改动的竖向标高提前告知云辰公司,并进而导致案涉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整体提升40cm而增加工程量,因此,山鼎公司应就错误标注竖向标高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云辰公司在收到设计图纸时,也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山鼎公司应当承担损失80%的责任,即1,675,309.59元×80%=1,340,247.67元。
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设计费用及利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给付额外增加的设计费用的问题。2015年5月26日,云辰公司(甲方)与山鼎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设计尾款的条件为:待乙方完成原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其提交的项目设计方案正式通过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并取得正式批文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发票支付乙方剩余费用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山鼎公司取得设计费的前提为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并取得正式批文,本案中,山鼎公司的设计方案已通过审批并实际施工,故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云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山鼎公司剩余设计费70万元。至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由于山鼎公司提供的市政竖向标高数据错误,进而导致案涉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整体提升40cm而增加工程量,山鼎公司存在过错,云辰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因此,该笔设计费用不应计收利息,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山鼎公司是否应当给付云辰公司额外增加20万元设计费的问题。云辰公司主张20万元设计费的主要依据是山鼎公司的设计未全面完成进而导致云辰公司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公司补充完善设计方案,但云辰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设计应属山鼎公司的设计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19)川092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70万元;
三、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40,247.67元;
四、驳回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列二、三项品迭后,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6,340,247.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378元,由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78元,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6,134元,由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34元。鉴定费90,000元,由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000元,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00元,由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0元,由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910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文晓萍
审判员 蒋熠炜
审判员 刘尧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