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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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1880号
申请执行人: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悦,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余姚浩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林杰,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鹏宇,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朱炜,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6民初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72812.5元及逾期违约金、执行费3992.19元、诉讼费2525元。申请执行人余姚浩泽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6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合并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2311.25元及利息、执行费834.67元、诉讼费68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扣划到存款63126.82元,其余被冻结账户内存款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
3.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被执行人在宁海县开发有中昂滨海新天地广场项目,相关房产暂无法处置。
4.因被执行人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63126.82元,优先偿付诉讼费3206.5元,申请执行人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债权47965.23元,申请执行人余姚浩泽广告有限公司实现了债权11955.0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6执18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黎明
审判员童钱勇
审判员石洋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睿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