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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空港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10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空港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空港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0)陕0404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9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等额的其他动产及不动产。陕西空港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空港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