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10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空港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空港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0)陕0404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9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等额的其他动产及不动产。陕西空港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空港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