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地勘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地勘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22民初536号
原告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桐梓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营盘山。
法定代表人石国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地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南岭公园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古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廷荣,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地勘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涉案廉租房由桐梓县建设局建设,桐梓县建设规划设计院设计,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地勘工程队地勘,京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于2011年10月11日竣工,由于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地勘工程队未严格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出具失实勘察报告,导致涉案房屋偏移,给原告造成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承担凉水井廉租房A7-A9栋处理技术咨询费,A7-A9栋加固工程施工费,凉水井廉租房A5-A9栋岩土工程勘察费,质量检测鉴定费,凉水井廉租房A5-A9栋群众搬迁补偿,凉水井廉租房A5-A9栋纠倾及基础加固工程设计和施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694754.1元;2、判决被告返还凉水井廉租房A5-A9栋地勘费人民币3991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虽然明确列举被告为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地勘工程有限公司,但涉案房屋偏移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多因一果,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涉案房屋涉及的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京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县建设规划设计院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原告又并未明确放弃上述单位承担责任,故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77元,退还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令狐昌友
人民陪审员 邹 立 春
人民陪审员 何 文 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勤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