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5执异3号

异议人(案外人):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庄艺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执行人:杨华平,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杨华平、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称,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将工程款1500000元拨付给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用于支付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且该工程款属于专款专用,该工程款并非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自有资金,基于上述理由,永修法院在执行(2020)赣0425执恢11号涉及的经济纠纷时损害了异议人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终止对该笔1500000元款项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赣0425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1304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当日在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交通银行厦门滨北支行的账号为352000675011607090195账户上实际冻结908595元。2020年4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交通银行厦门滨北支行的账号为352000675011607090195账户的存款1304493元,其中仅有395898元是在1月21日之后汇入此账户的,扣划后当时该账户仍有余款1106941.91元,本院未冻结扣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交通银行厦门滨北支行设立352000675011607090195账户,并非是用于存取工程款保证金等专用资金的特定账户,账户内的资金不能与该公司的其他资金相区分。而且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即使如异议申请人所述其公司已将1500000元款项转入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此账户,货币的支配权就属于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也应属于南昌市第一建筑公司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以清偿公司对外合法债务。因此异议申请人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法院终止对该笔1500000元(本院实际冻结扣划数额为395898元)款项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余恒新

人民陪审员  刘清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岳峻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