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418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第25层。
法定代表人:林亚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福建联合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福建联合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G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机洪,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智慧公司与索天公司在讼争合同明确约定,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结算审核的设备费及安装费的直接费下浮5.5%作为项目最终结算总价。根据智慧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项目已由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完毕。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讼争合同项下由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确定的价款,一审判决也未对该事实进行查明,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市政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池)
审 判 员 (师光)
审 判 员 (徐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许歆歆)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