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华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6941号
原告:四川华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白云村十六社。
法定代表人:杨豫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5层。
法定代表人:李跃。
原告四川华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7元,由原告四川华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