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24民初1972号
原告: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XX园区XX大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62327602XT。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谷实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大道XX号XX大厦XX座XX。
法定代表人:魏晓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谷实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55.00元1042750,全部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郑 琳
审 判 员 刘影风
人民陪审员 韩增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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