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2859号
 
原告:陕西乐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宇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芳,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
原告陕西乐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乐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乐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乐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乐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琦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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