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621号
原告:谷实创新六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NEO大厦B座24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Y1286。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谷实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正凯)。
被告:***。
被告:***。
被告: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园区西兰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62327602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谷实创新六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告***、***、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谷实创新六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谷实创新六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林 高 峰
审判员 谢 文 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丽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