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饶恩门窗有限公司

常熟市新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科饶恩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289号

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禧路。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珮瑶,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工业集聚区工业路与华山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洋。

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温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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