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289号
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禧路。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珮瑶,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工业集聚区工业路与华山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洋。
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温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