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289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禧路。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珮瑶,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工业集聚区工业路与华山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洋。
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