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2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禧路。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珮瑶,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工业集聚区工业路与华山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洋。
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苏0581民初1528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