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饶恩门窗有限公司

15289常熟市新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科饶恩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2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禧路。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珮瑶,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工业集聚区工业路与华山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洋。

原告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苏0581民初1528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科***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肖芸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