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653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龚建飞。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卢彩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谦
代书记员陈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