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一与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697号之一
原告:**一,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成,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龚建飞,职务不详。
被告:罗山县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温州城市花园12幢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职务不详。
原告**一与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罗山县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
**一诉称,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与罗山县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罗山县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温补助费3,40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751.70元、延时加班工资10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26.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760元,以上合计152,438.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原告系劳动者、罗山县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系用人单位、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系用工单位,本案中罗山县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注册地址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XX花园XX幢XX号,而原告亦确认其在职期间工作地点均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的长宁金融园,故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罗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范雅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元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