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一与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697号
原告:**一,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龚建飞,职务不详。
被告:罗山县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温州城市花园12幢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职务不详。
原告**一与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罗山县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2022年3月28日起本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致使无法正常进行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受该疫情影响,致使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故本案中止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范雅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元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