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4149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龚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全,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雅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元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