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广富林街道办事处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3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恩,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广富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3456号。
法定代表人:庄寿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高阳路255号2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龚建飞,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广富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富林街道)、被上诉人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币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明艳
审判员  沙茹萍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