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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3103执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8956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8484008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3103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2019年8月2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力,有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3、2019年10月18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等进行了第二次查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4、2019年7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5、2019年11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现被执行人财产除被***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以外,本院查封财产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49671.3元,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49671.3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