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心安港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82民初469号 原告: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336号5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093382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心安港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1号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KJ2E2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行政专员。 原告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杭州心安港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安港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心安港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8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29920元(以48000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1月12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违约金为82080元(480000×0.005%×342);以32000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2月24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违约金为47840元(320000×0.0005×300);剩余的违约**8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1日计算至咨询服务***之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德市心安未来社区省级申报方案编制项目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编制《心安社区省级未来社区项目申报方案》,并约定了文件交付日期、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已经完成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将《心安社区省级未来社区项目申报方案》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将申报方案上报给未来社区工作专班。2021年11月1日,未来社区工作专班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了《杭州建德心安社区创建项目申报方案评审会专家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原告根据专家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最终的申报方案。2021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四批未来社区创建名单公布,建德市心安社区完成省级备案并创建成功。因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配合被告完成了未来社区创建工作,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80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已经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城投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建德市心安未来社区省级申报方案编制项目服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合同,被告委托原告编制未来社区项目申报方案,合同价为800000元,并约定了文件交付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的事实。 2、《杭州建德心安社区创建项目申报方案评审会专家组意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编制的《心安社区省级未来社区项目申报方案》已经通过专家评审的事实。 3、《省建设厅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建设)工作专班关于公布浙江省第四批未来社区创建名单的通知》一份,用以证***市心安社区已经完成未来社区创建备案工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 4、发票两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收费票据的事实。 5、原告单位负责人***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用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编制申报方案,原告已经提交了申报方案的事实。 被告心安港湾公司辩称,原告城投公司所述原告与被告曾经签订委托合同属实。原告所制定的时间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不符,原告编制的方案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标准。从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我们最多支付一半服务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认可。 被告心安港湾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城投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心安港湾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5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构成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21年10月,原、被告协商达成口头合同,被告委托原告编制《心安社区省级未来社区项目申报方案》。此后,原告依约进行了编制工作。原告完成了《心安社区省级未来社区项目申报方案》的编制工作后,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将申报方案上报给未来社区工作专班。2021年11月1日,未来社区工作专班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了《杭州建德心安社区创建项目申报方案评审会专家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原告根据专家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最终的申报方案。2021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补充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载明了文件交付日期、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载明:原告城投公司未完成阶段设计任务、迟延开具发票、无法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金额低于约定金额的,被告心安港湾公司有权相应地迟延付款、暂不付款或按低于约定金额的发票金额来付款,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021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四批未来社区创建名单公布,建德市心安社区完成省级备案并创建成功。此后,原告分别于2022年1月6日、2022年12月24日向被告开具税票两份,要求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原告催讨无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德市心安未来社区省级申报方案编制项目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间的委托关系明确。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事项,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报酬,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依约完成了阶段设计任务,但未能及时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原告仅依据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付款时间主张逾期付款违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心安港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8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9440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3月22日止,2023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咨询服务费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0元,由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元,被告杭州心安港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447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