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黄钢。
被告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0幢1楼12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妍 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