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0478号
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9844,驻济宁市经济开发***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91YF5B,驻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2层0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70元,减半收取16085元,由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