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沈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民终***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3-16。
法定代表人:闫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洋,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将采取其他方式与原审被告沈洋解决本案纠纷,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均由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力民
审判员孙妍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