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民终28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3-16。
法定代表人:闫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义,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岳成(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均由原审原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齐少游
审判员*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