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1274号 原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龙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盛恒基大厦A座16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安泰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00元,减半收取3937.50元,由原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