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202民初477号
原告:宁夏天拓经纬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兰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宁夏天拓经纬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天拓经纬测绘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拓经纬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