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6427号
申请人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08,889.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08,889.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