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6427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三楼525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培曦,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区街共建标准厂房37号。
法定代表人:沈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素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货款1,205,923.74元,并赔偿因被告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拆除和重新安装施工的费用2,702,9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京华侨城H地块3#、5#、9#楼幕墙工程铝板体温一体板材料/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毫米铝板,3厘米厚岩棉(容量120公斤/立方),背板为水泥砂浆层金属一体板,品牌为江苏百代,材料单价为189元/㎡。2020年11月4日,原告发现被告产品存在背板拼接、板面凹凸不平、拼解处不做防水工序等质量问题。原告即向被告发函联系整改,并就质量问题派出专人与被告协商。但原告并未回复。2020年11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联系,但仍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2021年3月22日,原告委托江苏省XX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因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完全无法使用,为继续施工,原告重新招人拆装购买新材料,拆装费用为120元/㎡,重新购买材料的单价为270元/㎡,辅料20元/㎡胶盖板,共计2,702,966元。故涉讼
被告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有三,一是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均不属于本院辖区;二是案涉工程是南京华侨城H地块3#、5#、9#楼幕墙工程,系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三是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铝板体温一体板采购合同系南京华侨城H地块3#、5#、9#楼幕墙工程的一部分,且本案涉及铝板体温一体板的安装、原有被告产品的拆除、新材料的安装以及可能发生的鉴定事宜,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 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志鹏
书 记 员 周志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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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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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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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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