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804号
申请保全人: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场中路2028号中建幸福大厦2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B2Y3R。
法定代表人:詹凯博,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20号(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9683449U。
法定代表人:杨召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4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9874.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9874.5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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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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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