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三楼525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艺,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女,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四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沙卫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艳倩
书 记 员 沈庆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