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航宇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144号之一 原告:山东航宇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村西首188号院内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三楼525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航宇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原雄狮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航宇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航宇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航宇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4478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山东航宇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