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0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伟,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蒋国江,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鹍,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不予缴纳,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徐镜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一丹